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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对浔兴股份控股股东等相关方,证监会拟顶格处罚
8月16日晚间,“拉链第一股”浔兴股份(002098)公告称,中国证监会下发两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宁杰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采取顶格处罚。
两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浔兴股份及相关方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黄宁杰等人涉嫌操纵浔兴股份的股价。
据悉,浔兴股份的上述案件历经6年,属于刑事回转案件。业内人士认为,这表明监管机构针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即使是经历了较长办案周期的刑事回转案件,也是紧盯不放且态度坚决。
监管查明涉嫌两项问题
在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方面,浔兴股份在《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实际控制人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情况和《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的相关内容;在2016年、2017年年报中,均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情况。
2016年12月,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泽丰)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情况和《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的相关内容。
2016年11月,汇泽丰与浔兴股份控股股东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浔兴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签订了《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约定汇泽丰完成股份转让后即向浔兴股份注入资产等事项。
经查,黄宁杰是汇泽丰的实际控制人。上述股份转让完成后,黄宁杰将成为浔兴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在涉嫌操纵浔兴股份的股价方面,2017年9月14日至11月10日,黄宁杰、王博、王立军、闫杰为避免汇泽丰质押的浔兴股份股票被平仓,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以连续买卖等手段操纵浔兴股份的股价。
2017年11月11日至2018年9月9日,黄宁杰、王立军分别利用其作为浔兴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的优势地位,策划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导致浔兴股份停牌,以锁定其价格。
拟决定顶格处罚
业内人士介绍,上述两个案件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新证券法生效之前,适用2005年证券法予以处罚。
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浔兴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采取顶格处罚。
具体来看配资机构,针对浔兴股份及相关责任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浔兴股份、汇泽丰、浔兴集团、黄宁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60万元、60万、90万元的罚款。
同时,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王立军、施明取、施能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30万元、10万元罚款。
中国证监会指出,黄宁杰指使浔兴股份、汇泽丰实施涉案违法行为,王立军作为浔兴股份董事长、汇泽丰执行董事,施明取作为浔兴股份总裁、董事,浔兴集团董事,参与、知悉涉案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
针对黄宁杰等人涉嫌操纵浔兴股份的股价,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黄宁杰、王立军、施明取,分别采取10年、6年、4年的市场禁入措施;对黄宁杰、王博、王立军、闫杰合计处以300万元罚款。
监管紧盯刑事回转案件
据了解,浔兴股份及相关方涉及的案件历时6年,属于刑事回转案件。
2018年,中国证监会对浔兴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后,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办理。
此后,中国证监会收到司法机关转回案件及相关线索后再次启动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对浔兴股份控股股东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实际控制人涉嫌操纵市场行为进行立案。
业内人士称,监管机构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即使经历较长办案周期的刑事回转案件,也会紧盯不放、态度坚决。
具体来看,监管机构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坚持“应移尽移”,避免“以罚代刑”;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坚决依法追究其行政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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